(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及城市燃气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实施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监督管理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县(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三)研究拟定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对遵义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五)拟定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年度计划、阶段性安排并督促、检查、落实;负责县(市、区)的综合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全市城市管理专项执法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
(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经管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负责受理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中的涉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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